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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失去获赔机会

遗产继承   56浏览   作者: 高勇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投保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失去获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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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关于本条的理解与适用,交通事故律师用以下案例来解说。

2009 年8月21日,甲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当地县人民医院体检,在体检医生询问其截肢原因时,甲回答是2004年发生意外所致,曾在南京某医院治 疗。2009年8月31日,甲投保终身寿险和附加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后,甲按约缴纳保费。2010年10月,甲因左上肢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癌术后臂部转 移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11年3月,向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6月10日作出理赔通知书,认为甲投保前有重要病史未如实告知,故 拒赔保险金。另查,2003年,甲发现患癌症,2005年4月在徐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截肢手术。 

    法 院在审理中认为,在人身保险及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指定体检医生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以更好地评估风险。体检医生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其 通过体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应当视为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这部分事项投保人原则上是可以不用告知,但是,如果投保人明知自己存在不符合保险 条件的疾病而故意隐瞒或作不实陈述,应认定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本案中,甲在2003年患癌症,于2005年进行截肢,但其在接受治疗时隐瞒事实,使体 检医生在体检时做出错误的体检结果。甲辩称自己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保险业务员,是保险业务员隐瞒了事实,但是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判 决最终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此案例深刻显示了投保人在投保时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高勇交通律师团

责任编辑: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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