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工作保护的“四大点”
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原则是主线.是根本。但仅有原则还不够.在实际运作中.会遇到更深层次的问题.即通过何种途径和方法、手段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途径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考虑:
制度约束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从人的管理到物的管理的一整套保密制度 制度的确立和执行.会起到双重作用:对知密者而言,它明确了保密义务:对企业而言,它是维护权利的依据 有了健全的制度.就等于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筑起了一道无形的墙.作用非同小可
合同约束
保护商业秘密关键是加强对人的管理.特别是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 企业无权制止人才流动.但有权制止人才不合理甚至恶意流动给企业带来的不法侵害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在从业中所掌握的与其岗位相关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其产权属于企业 因此,人可以走而商业秘密不能带走
资产约束
简单地说.这是一种以作价入股或出资购买股份的方式把商业秘密的知悉者与企业命运连在一起的保护措施 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组织方式.为企业以资产约束形式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可能 适当地加大企业商业秘密知悉者的持股数额.有利于增大其向心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些企业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业务骨干奖钱奖物,钱和物可以带走.但股份是无法带走的
法律约束
一是国家尽快立法,使《商业秘密保护法》早日出台。二是企业自身应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员法律意识。三是采取保密、专利、商标等多种手段并举的方式,营造立体防护网络。保守秘密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对企业确立和保持竞争优势具有重要作用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