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一直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是残缺家庭的最大祸害,是现代婚姻家庭的重大威胁,且近年来家庭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和精神压迫,更是侵犯了受害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为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应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正确审视和思考,从社会、制度、法律等层面对于进行规制。本文从多角度出发,论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出现原因、危害性、防控措施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隐藏性;危害性;防控
2011年8月底,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妻子李金(Kim)在微博上公开曝光李阳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并公布了数张照片为证。该事件一经曝光即引发人们的热议,李阳成为家庭暴力的反面教材。尽管李阳向妻子道歉,向公众道歉,事件并没有平息,李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3年2月3日,历时一年多的“李阳家暴门”离婚案才有结果。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离婚,李阳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李阳家暴门”事件引发人们对家庭暴力地深入思考。根据妇联2013年的调查表明,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说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深入人们生活的现象,家庭暴力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正视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是必然趋势。家,是温暖的代名词,是社会单位的小细胞,是什么原因导致家的温暖逐渐离我们所去,只剩下深深地恐惧和寒冷,这如由冯远征、梅婷主演的反映家庭暴力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一般。
一、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家庭暴力这个概念最初在中国提及是在1995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中,但并没未具体阐述其概念。2002年颁布的《婚姻法》也只是将家庭暴力列入离婚理由。之后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家庭暴力作出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家庭暴力的隐藏性
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部分受害者不希望把自己所经历的暴力现象公之于众,怕成为人们的饭后谈资,尤其是受到丈夫虐待的女性。还有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所是在私人场所,一般是发生在家里, 其他人是不容易介入的。加之家庭生活更趋向于个人性,其他社会主体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
2.家庭暴力的主体性
其主体是家庭成员,而且还主要是家庭成员中的强者,受害者一般是弱者,比如女性相对于男性是弱者,老人和小孩相对于年轻人是弱者。家暴的实施者大多数都是成年男性。被侵害者多为妇女、老人、儿童,在经济和体能上往往处于劣势。大部分殴打妻子、虐待老人、伤害孩子的案例,其行为人多是成年男性,偶有女性但比重较小。
3.家暴手段的残忍性
家庭暴力在手段上主要是殴打、罚跪、捆绑等体罚等,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但是也有许多是表现在精神方面如羞辱,恐吓,威胁,以及长时间的漫骂等.但是,无论是肉体还是心理或精神上的折磨都可以构成家庭暴力的。家暴的手段方式一般具有残忍性,极大的伤害家人的感情。
4.家庭暴力的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止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5.家暴的社会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由无数个家庭组成。家庭不和谐,甚至出现暴力行为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使家庭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社会增添不安定的因素,甚至会刑事案件的发生,可以说家庭暴力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遭受暴力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不仅仅会影响家庭的安定,更会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可以说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的报复行为大多是施暴者未能得到制裁而放任的惯性的施暴,遭受暴力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济被逼无奈在绝望无助的情况下而采取的。
6.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二、 家暴原因
家庭暴力的频繁出现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传统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传统婚姻观念根深蒂固,或多或少影响着一代代的家庭女性。将家庭摆在人生成功首位的众多女性,更是如此。《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结果显示,45% 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有其自身的原因。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父权和夫权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观念另一负面的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 中国变革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余年。社会改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只能达到基本生活水平,而面对反复多彩的世界、琳琅满目的商品,自己却无力支付,只能处于社会底层,加之工作的激烈竞争,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社会生活压力与中国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关系更为密切。计划生育的实行造成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使得很多家长都对子女提出过高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教育水平的限制,大多数的学生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在父母“望子成龙”和子女“不思上进”的矛盾冲突中,很容易演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经济水平差异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男女平均工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
(四)教育水平
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 55% 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施暴者文化水平低下,不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家庭矛盾。除此外,被家暴者由于教育文化水平低,法律维权意识差,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暴力行为,只能选择隐忍,更大程度上放纵了施暴者的行为。
(五)法律因素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的教育和震慑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使之更加的猖狂。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防止家庭暴力法,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如存在这样一部法律,不但对于防止家庭暴力更容易有法可依了,对于救助受害者、震慑家暴实施者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六)个体因素
个体因素主要是个体人格因素,即人格发展的内在协调状态。遗传是人格的基础。同时,在人格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家庭环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正差的家庭环境易造成孩子性格的扭曲。婴儿 0-5 岁是人格形成的最关键时期。不健康的人格,是影响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性格扭曲的人在家庭生活中比较容易发生暴力行为,企图用暴力解决家庭纠纷。
(七)较差的婚姻质量
家庭成员间相互调适能力差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等较为常见。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夫妻之间又不能共同努力培育感情,这不仅使婚姻当事人无力使其婚姻健康发展,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且面对事实上死亡的婚姻也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夫妻双方的思维定式和意识惯性使之对解决这类婚姻问题时多表现为感情冲动而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因此,在矛盾激化时,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
三、 家庭暴力犯罪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犯罪后果的危害性性是不可估量的,它给家庭、子女、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往往导致家庭解体,亲人反目,老人无依,小孩无靠,严重地影响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同时又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的暴力可能摧毁受害者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受害人与他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受害者的性格,不少受害者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有的精神失常或者走上轻生的道路。家庭暴力同时伴随着受害人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她们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是因身体上的伤害是外在的,较为明显地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伤害是内在的、较为隐蔽的而容易被人所忽视。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在长期的身体和精神摧残下,严重的,甚至能引发受害者对家庭施暴者的反暴力犯罪。
(二)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
家庭暴力造成一些家庭长期不和,家庭解体。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对子女的影响更为持久和深远,在母亲家庭暴力阴影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其人格和行为取向往往发生偏差,容易沾染暴力倾向,仇视家庭、社会和他人,家庭观念淡漠,孤僻、自私、冷漠、甚至引起心理变态。家庭暴力犯罪在子女的心灵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痕和印记,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一是精神长期紧张,并因此发生不良情绪,甚至形成畸形心理品质。如社会交往中的自卑与自私,对他人和社会的反叛和无端的仇恨。二是性格极为懦弱或极具暴力倾向。由于环境的熏陶,这些孩子会不自觉地认同男尊女卑,女孩胆小怕事,男孩则具攻击性。三是行为上表现为人际关系差,难与人沟通。强烈的自尊心使这些孩子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家庭状况,防备心理很强,形成古怪、孤僻的性格。这些人成年后较易成为施暴者,甚至走上打架、斗殴、盗窃的犯罪道路。
(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进步
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宁与稳定。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而且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犯罪对整个家庭具有毁灭性的影响,暴力的内耗又削弱了家庭社会生产的能力和积极性,使其不能全身心地投入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去。同时家庭暴力犯罪犯罪又冲击了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阻碍了社会进步,其家庭的不稳定、不和谐己经影响了社会的总体稳定和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暴力犯罪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和社会的繁荣进步。
四、 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控
(一)完善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刑事立法
鉴于现行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针对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应从以下几点在刑事立法方面做出新规定。第一,对我国现行刑法进行适度改革,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这一类罪。出于刑法的科学性、协调性与统一性的考虑,这种解决方案是可取的,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如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等类罪一样,家庭暴力罪在类罪的基础上应当制定细致明确的具体罪名。第二,提高现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的法定刑。一直以来,我们的立法为了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处罚家庭暴力犯罪时,强调一视同仁,表面看上去好像是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殊不知这恰恰违反了公平原则。试想将家庭弱势群体置于随时可以被强势亲属加害的危险境地下反而得不到一点特殊的保护,这难道是公平的原则吗? 第三,确立检察机关公诉和受害人自行起诉的双重诉讼途径。受害者往往基于多种考虑导致不敢或不能提起诉讼,这就往往使得施暴者逍遥法外,甚至更加残忍地对待受害人。如果一旦设立公诉制度,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明确司法权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犯罪,施暴者就会畏于受到刑事处罚而有所收敛,同时他们也会意识到国家对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严肃态度,从而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对潜在的家庭暴力行为施以震慑,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二)建立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网络
只有完善的刑事立法并不能有效制止家庭不暴力犯罪,重点在于立法的有效执行和社会各部门的配合。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到相关维权部门、公安、检察、法院要齐抓共管,互相联动,形成打击合力,发现家庭暴力犯罪,要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要提高对家庭暴力的深刻认识提高,正视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使很多家庭破裂,悲剧时有发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只有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有效的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建立受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受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受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五)发挥社会调解机构作用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六)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对于家庭暴力,在加强刑事立法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对其进行社会综合治理,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网络,铲除家庭暴力滋生的社会土壤。这就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支持系统,即一个由社会服务机构、庇护机构、法律咨询、调节机构、法律援助等组成的旨在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健康,谴责并追究施暴者的社会支持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的抑制家庭暴力犯罪,才能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