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制约下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摘要: 立法受传统伦理文化的制约;立法受现行制度伦理的制约。对传统伦理文化要怀着批判的态度;与国际接轨,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文化;对人的价值的重新合理定位,对制度伦理进行理性的思索。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培养大学生的“亲法”意识;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完善当代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关键词:立法; 伦理制约;大学生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杜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法律意识主要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三个层次构成。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学生的“亲法”意识;法治观念,指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权利平等的观念和正确的诉讼意识;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与道德在思想家们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构造中经过无数次的“分离”与“反分离”的困惑之后,其内在融合的趋势在现代社会以成为一种必然。基于这种现象,研究法的伦理蕴含,以及法在运作过程特别是立法过程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的问题,从而对法律的创制、完善及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使法律更权威、更有效力的发挥其立法的意图,进而使依法治国不只是一种治国方略,更是一种人们现实生活中更必不可少的伦理道德。本文从当前立法过程中的伦理制约现状中,提出如何更好地发挥伦理道德对立法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人们长期在社会生活中凝聚而成的道德心理、道德观念、伦理准则、人生理想、道德思考和伦理学说等等构成了中国的传统伦理文化。这些传统的伦理文化对当今的立法产生了或正向或反向的制约。
一、现实分析
在当前出现的类似堕胎、卖淫、吸毒、同性恋、安乐死等所谓的被害人犯罪行为的处理上,由于东西方伦理观念的差异,立法方面表现的更为明显了。对上述的这些行为,有些国家认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处罚,而另外一些国家则认为不触犯法律所涉及的权益,因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罚。其实,产生上述不同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考虑到此类行为与社会伦理的契合性。而很多国家对于卖淫、同性恋这样的行为之所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并非是因为其行为没有侵害法益,其真正的原因是在于社会的伦理环境对于这样的行为给予了足够的容忍与宽容,不赞成对此启动刑罚。由此也造成了中国在一些问题上与世界他国立法的差异。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也明显体现了伦理观念的制约作用。截至目前,发达国家除美国与日本外,已经全部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美、日两国适用死刑的比例也极低,表现出明显的不提倡态度。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杀人偿命的报应思想,使得人们认为死刑的适用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从舆论的倾向上看,依然是赞成者居多,这也是在我国死刑暂时难以废除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变化还是有的,如越来越多的人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即持明显的反对态度,1997年刑法对普澳盗窃罪取消了死刑就是一个明屏的进步,这其中社会伦理水平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述的立法过程中遇到的由于伦理文化的差异而造成现实法的不同是可以理解的,并且也无所谓孰对孰错,然而,如果一部法律破坏了正义原则或者触及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是不智的而且是极为危险的,它最终可能成为对不义和违法犯罪的纵容。由此可见,除了传统的伦理文化,现代制度伦理也会对立法过程产生制约,如现行的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对社会伦理以及价值观的变迁的积极回应或者确认。但其中也不乏无奈之举,而且有些已经与人们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发生了直接的冲撞,甚至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此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普通公众将此通俗地理解为“机动车负全责”。这一规定之所以引起很大程度的争议就是由于他违背了人们心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实际上触及了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底线。它会造成人们完全以法律为依据,从而钻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漏洞,进而制造因违法而获利的机会。比如借此自杀从而获得高额的赔偿金,或者使某些无罪的机动车主因他人的过错而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被迫受罚。此外,一些法律中规定的条文也有类似不符合传统伦理的因素,《婚姻法》中取消必须婚前检查的规定,《物权法》制定后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黑钱”也同样受到了保护,从而引发了一些争议和反对之声,这些都是现行制度伦理对立法的制约。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寻求个人与集团、公民与国家利益衡平的最佳支点,既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又保护个体利益,使立法过程既随时代变迁而变迁,又遵循进化的伦理原则。
二、意见建议
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使得立法在伦理的制约的前提下,制定的更为合理和完善。
第一,对传统伦理文化要怀着批判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传统的伦理文化有着他自身所处时代的特定历史背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它在人们心中留下的潜在根基也不是可以一下子清楚的。当传统伦理与现代文化发生矛盾时,我们要怀着宽容的态度对待它,给它自然转变的时间。一味地人为强制,只能使立法脱离群众,失去人心,最终更加偏离了立法者立法的初衷,反而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
第二,在正式各国伦理差异的前提下,与国际接轨,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文化。但是我们在立法上的与国际接轨变成了彻底否定传统和本土性知识、全盘照搬西方,以人为本变成了强烈排斥社会本位的人本主义教条和权利片面主义,法治建设变成了绝对地排斥德治和技术化的社会控制活动。应该看到中国自身的独特性和个别性。中国立法应保留中国自身的思维理论。
第三,对人的价值的重新合理定位,对制度伦理进行理性的思索。人的价值的实现导致人伦关系和谐发展,并从而导致人伦秩序的产生。因此社会生活三大领域中相应的产生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滋生出一系列的伦理纲常。因而对人生价值从整体上进行重新定位,会使伦理更贴近现实生活,更加符合现实需要法律规范的内容,从而对现阶段我国各项政治、经济制度进行理性思索,是立法中贯彻伦理的正义与公平。
现在中国正处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各个方面都需要法律加以保障,所以妥善处理伦理对立法的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当代大学生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其法律意识应该也能够对社会生活发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我们要根据具体国情,结合法律意识的结构层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启蒙教育运动,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速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以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
首先,培养大学生的“亲法”意识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表面层次。大学生法律心理一般表现为“亲法”、“恶法”和“冷法”三种心理情形,“亲法”意识是积极的法律心理状态,表现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往往会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重视自己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在法律意识培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把“亲法”的法律情感注入到每一个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底层,使他们产生对法律的关切、喜爱、依赖、信念和寄托的情感,自然就会亲近法律、信奉法律并自觉地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从而激发起他们对法治的强烈向往与归属感。
其次,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中间发展阶段,从法律观念的属性来看,有传统法律观念和现代法治观念之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是指在以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守法家族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中产生的包括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体系,是传统社会法律现象在社会主体头脑中的反映。从总体上讲,传统法律观念是与提倡法律至上、强调人权、强调自由平等、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的现代法治观讼、贱讼、畏讼思想的影响,靠“和解”、“私了”、“屈死”来解决争端。二是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出现滥诉、知己诉的情形,诉者常将小事化大,获取噱头。不能正当和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仅阻碍了个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也破坏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我们既要认识到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也要认识到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它的稳定性和理性,以及讲证据和讲程序的烦琐,常常让诉者浪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因此,正确运用我们的诉讼权利,才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好办法。
第三,完善当代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知识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知识是大学生进行法律活动的理论前提,是产生法律情感的知识源泉,是法律意识提升的理性基础
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知识内容,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理,包括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等;另一部分是我国现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为了满足学生对各种实用性法律的需求,往往侧重于第二部分内容的讲授,而常常忽略了第一部分内容的教学,使学生不能深刻理解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不能体会法律的价值,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培养。因此,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过程中,教师要把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和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等方面的知识,灌输到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深处。以便于大学生运用这些知识对某一社会现象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阐释,赋之以法律属性,并做出具体的法律评价和判断,形成比较稳定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法律价值取向。
最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道德、经济或政治问题,可以从道德、经济或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若这些问题一旦涉及法律问题,就应从法律角度来思考与处理,运用法律思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体系上的,在了解了法律的规定、领会了法律精神后,才能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社会问题。运用法律思维,要注意证据,证据是查清事实的关键。当代大学生要养成收集和保留票据的习惯,如保留商场的购物票据,主动将口头承诺形成文字依据,借钱要求对方写上欠条,陌生人登门行文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件等。运用法律思维,要注意讲程序,程序在法律领域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如何做都要符合法律,切忌行为的任意性和盲目性。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的导出,源于当代大学生遵法守法意识的缺失。因此,只有从伦理角度立法,结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理论,从才能科学地理清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以期达到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