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理念的变化
目录:一、传统法理学与全球化下的法理学
二、全球化视野中法的基础——互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三、全球化视野中法的本体——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利互动生成的多元秩序
四、全球化视野中法的运行——规范权力与均衡利益
五、全球化视野中法的价值——生态环境保护观念
摘要:全球化的定义是:在很大程度上由信息技术和一般意义上的技术的推动下,人员、贸易和商务的跨国家和跨地区界限的相互依赖正在日益增长。全球化
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毋庸置疑的趋势,世界的商品正逐渐连为一体,资本、技术、人才的跨国流动逐渐加强,其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特征。法律与全球化更有着相当大的联系, 全球化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法律超越国家的限制,形成全球的共同法。2、 国内法律的趋同,也就是各国的国内法在原则、制度等方面的一致。法律与全球化的关系已成为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全球化 法 变化 观念
一、 传统法理学与全球化下的法理学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在法学体系中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方法论、基础理论和意识形态。传统的法理学理论是以民族国家为时空背景、以民族国家的秩序为语境的。以全球化为时空背景、以世界秩序为语境来构建新的法理念是民族国家为背景的传统法理念的继承和发扬而非否定。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但有时又相互排斥。理解全球化下的法理念有助于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让我们借助法律全球化的"东风"不断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二、全球化视野中法的基础——互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法的基础大致可分为两派:一派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为代表,他们认为法是以正义、理性或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另一派是以霍布斯、布丹等人为代表的,认为法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讲到法的真正基础,法的真正基础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统一是社会学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析工具,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作用是全球法秩序的基础。
市民社会理论发端与西方,它可谓是源远流长。它的历史演变一直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存在有着密切联系。市民社会是有经济要素、人的要素、文化要素构成的。它对法律全球化的驱动性有很大影响,它的全球普遍化必然会促成普遍化趋同化的法律理念,同时它是非国家化的。
市民社会是影响法律全球化进程的一个基础性因素,这并不是否认政治国家的作用。两者的关系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上的一个悖论,其相辅相成,是矛盾的统一体,二者相互作用。
三、全球化视野中法的本体——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利互动生成的多元秩序
传统的法理学理论中,在有关法的本体的各种观点中,奥斯丁的分析主义法理学理论基本是主体地位的。他把法描述为主权者的命令,而将社会中衍生生出的其他规则和秩序称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这种观念看到了法与国家的联系,是具有合理性,但在全球化的视野下是具有局限性的。英国著名的比较学家图伊布纳的“多元的全球法”理论,对全球化的法律秩序作出了很深刻的描述。但他过分强调了“社会”、“社会权利”对全球化的法律秩序的促进作用,相对轻视了“国家”、“国家权力”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作用。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对立统一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学理论分析工具。二者相互统一有事界限模糊不清甚至是相互依赖。全球性的规则与秩序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多元秩序。
四、全球化视野中法的运行——规范权力与均衡利益
社会生活的需要是法形成的强大动力和深层原因。法的核心要素是权力,权利背后是利益。权利是被认为正当的追求利益的行为。利益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和基础的整个社会关系在社会中的落实和表现。法正是用来调节利益的,对于利益的划分、界定、选择、协调、整合构成了法律调整的基本主题。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无不与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强烈的表现在法律的制定上。
在全球化法律进程中,必须要重视权利与利益。控制公权力的滥用要比打击违法犯罪更重要。规范权力有助于推动法制化的发展。而利益是一切动作的源泉,在全球化的现在应予以平等的机会是人尽量享有相同的权利,得到相同的利益。
权力带来利益,利益通过权力实现。正确处理权力和利益,是构建全球化法律的关键。
五、全球化视野中法的价值——生态环境保护观念
法的价值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同时一定的法的价值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传统的法的价值是以国家视野的价值观,这种价值管是以本国国内为背景来思考和分析问题的,其满足的是国内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在全球化时代,法的价值要以全球为背景,以全球的社会生活需要为主体。传统的法的价值是一种即时性的、非历史的价值观,它仅仅从一代人的需要与利益出发,而不会考虑不同代人之间的利益与冲突;全球化的时代背景要求一种历时性的法的价值,这就是要求人们用运动变化的眼光看问题。
生态环境观念是一个在全球视野下比较重要的观念。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实际操作层面,更体现在精神文化层面上。一种秩序的形成从一定意义上讲需要一种理性的文化基础。生态保护观念是整个人类的普遍化、理想化的观念意识,是全球法秩序形成的文化基础,是全球法秩序“合法性”的精神支撑。
随着人类公共交往的场域日益超越国家的边界,法律全球化亦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态势.尽管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范式和法律治理结构在全球化过程中占尽先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话语霸权,但法律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法律全球化并不应当是法律的西方化.哈贝马斯把其对话理论作为解决文化冲突的基本方式,这对于如何推进法律全球化极具参考价值.对话,亦应当做为法律全球化的路径倚赖.我国参与全球化对话,要克服法律"失语"现象,从传统中寻找"谈资",并注重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充分认识全球化法理念的新观念是我国在世界民族之林屹立不倒的关键,是我们在竞争中胜利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