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网络中国家主权安全及其法律规制
目录一、法律规制的概述
二、国际间网络交流的影响
三、国际经济网络使用中所侵犯的国家主权类问题
四、国际上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制
五、我国在国际网络使用中保护国家主权的法律规制
摘要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国内之间和国际之间的交流互动也不断加深着。通过国际网络进行商品交易、业务联系将有效缩减之前传统方式的时间、提高效率,以适应着全球化发展的潮流,也符合其对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与国内网络的发展路程相似,国际间的网络发展也会产生许多问题。这就不断要求着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以便使网络更好地为社会的发展服务。我国于2012年5月在西安市举行中国国际法学年会,本次年会也将网络安全的问题设为议题,该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 国际网络 国家主权 法律规制
一、法律规制的概述。
规制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依据规制性质的不同,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近年来,“法律规制”这一名词出现,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对特定标的物所进行的活动进的督管理和约束。法律规制具有明示、预防和矫正作用,对网络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制将极大地促进国际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间网络交流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国内与国际间的交流已无阻碍。在国内可以轻松的访问国外的资源,信息正进行着全球式的交流。信息全球化对于我们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信息全球化,消除了传播屏障,使信息自由流通。各国企业可以跨地区、跨国际经营。传播手段的高度现代化节约了经济发展的成本,提高了生产经营效率。但仍存在着弊端,高发国际诈骗,盗取商业机密等犯罪。
(二)、对于政治发展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开放,政府对信息量不断减少。一方面,有利于各国信息交流,不断促进政治的民主发展,相互借鉴经验,加深彼此交流。但另一方面,对国内的政治稳定存在威胁。由于政府间和国家间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少,存在着这许多法律漏洞,侵犯国家主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各国的军事战略决策和社会安全稳定都应受到更大的关注。
(三)、对于青少年成长的影响
网络对青少年的思想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方面,有助于创新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手段和方法,提供了求知学习的新渠道,开拓青少年全球视野,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但另一方面,国际信息五花八门,信息垃圾弱化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意识,青少年很容易在网络上接触到资本主义的宣传论调、文化思想等,思想处于极度矛盾、混乱中,其人生观、价值观极易发生倾斜,从而滋生全盘西化、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崇洋媚外等不良思潮。
三、国际经济网络使用中所侵犯的国家主权类问题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1、概念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现今,犯罪主体趋向多元化、智能化,而其.犯罪方式隐蔽性强,犯罪黑数高,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
2、表现形式
网络犯罪具有多种表现形式:(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等典型的黑客行为。(2).传播网络病毒。(3).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制造、传播淫秽物品。(4).利用网络从事电子商务犯罪。
(二)网络犯罪中侵犯国家主权的探讨
1、国家主权的概念
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体现为,第一、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第三、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
2、网络侵犯国家主权的犯罪类型
互联网的发展使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受到制约,国家已不能以绝对的权威控制信息的传播,干预国际间的交流。其中侵犯国家主权的犯罪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侵犯国内最高权
主权国家的国家主权是其国内最高权,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享有保护国家秘密的权利。一些网络犯罪以其他手段为诱饵、利用网络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军事秘密,造谣、诽谤、发表、传播其他信息,阴谋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侵犯其国家主权。
(二)、侵犯对外独立权
主权国家的国家主权表现为其对外独立权,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跨国网络犯罪通过高科技手段侵害别国的计算机系统,或以其他经济、社会事务相威胁制约别国的独立实行权力的能力。同时,网络战已被国际社会所认识,这也体现着对国家主权的侵害。学术界一般将网络战定义为,为破坏敌方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效能和保障己方信息网络系统正常发挥效能而采取的综合性行动。网络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广义的网络战是指敌对双方在政治、经济、科技和军事领域运用网络技术,为争夺信息优势而进行的斗争。狭义的网络战是指敌对双方在军事领域,主要包括作战指挥、武器控制、战斗保障、后勤支援、军事训练、情报侦察、作战管理等方面,运用网络技术所进行的一系列网络侦察、网络进攻、网络防御和网络支援行动。①网络战以其独特的打击方式和破坏力,正在成为一国软实力的一个方面,在和平发展的时代,国家的软实力更加成为一国参加国际社会事务能力的表现。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以其强大的储存能力和交换能力,改变了国际社会。每一项新技术从发明到迅速转换为生产力,其速度之快令人难以想像,各国将计算机技术广用于提高军事生产力,进行"软实力"的较量,是社会的必然趋势。网络战之所以一登上舞台就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在于它独特的打击优势--致命攻击于无形之中。网络战的特点主要有四:其一,隐蔽性,网络本身的无物理形态使得依赖于网络的战争也是无形的,它使得网络战中的攻击及其隐蔽,不易察觉;其二,致命性,网络战中的攻击主要针对敌方的作战指挥核心系统,一旦攻击成功,则是致命的;其三,广泛性,网络无形的存在于各个领域,一旦攻击成功,影响范围非常广;其四,低成本,无形的战争几乎不用什么成本,是"低投入,高产出"的作战方式。
四、国际上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制
网络与信息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人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如何通过法治及其实施方案来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是当前必须面对的关系国计民生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建议制定国际性法律公约,细化配套法律。
联合国或其他区域性组织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法律规制的目的。例如,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举行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的开放签署仪式。这个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的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国际刑法公约,其旨在通过敦促缔约国进行适当的立法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以达成一种共同刑事政策来加强社会保障。更重要的是,公约创建了一个全天候的“协作网络”,可以在缔约国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情报交流及相关协助,这对在网络全球化的环境下打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3]。
(二)、健全监管组织、授权或者新设相关机构进行监管。
在联合国或者其他区域性组织内设立相关监管机构,完善其权利和责任,制定规则来监督和制约互联网的不良发展,以建立良好的网络运行模式。同时树立该机构的权威,使其拥有实质性的作用。
(三)、加强国际间合作、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对于无国界的空间犯罪,应当加强国际间各国家的合作,在打击国际性网络犯罪方面达成一致。
五、我国在国际网络使用中保护国家主权的法律规制
(一)、在尊重网络发展的规律的基础上,审慎制定一部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及相关的单行法规
由于我国缺乏具有宏观指引意义的法律规范,急需制定一部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基本法,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调整对象等基础性问题,为总体框架的设计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制定了基本法的基础之上,还应当尽快制定单行法律。立足于在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网络空间的特点加以完善,并制一套整体的网络法律立法体系规划,协调各类网络问题目的立法步伐,制定确定、统一的法律原则,等到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
(二)、健全监管组织,以政府管制为主导,鼓励行业自律
在实践中正逐渐建立的监管模式,体现出由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共同监管,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的特征。我国应重视政府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但政府的监管能力是有限的 ,在具体的信息安全监管过程中 ,行业组织、技术联盟、私营部门等具有极强的影响力。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技术准等手段,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这就要求我国在完善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的同时 ,邀请自律性监管主体参与其中,分明职权,共同监管。同时,建立一个信息交流平台,负责“协调”和“咨询”工作,组织实施网络监管实践[4]。
(三)、制定配套法律,细化相应规定,进一步规制网络犯罪
进一步细化刑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的法律文件。进一步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制定出国际上普通承认的网络犯罪管辖权机制。将计算机犯罪的部分罪种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犯罪群,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犯罪群,或者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设立有关网络犯罪的独立罪种,使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界定更为科学。同时,刑法应当对单位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避免有罪无刑的现象。应扩大对于网络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努力提高公众的网络知识水平,强化公众的网络主权意识
在网络面前,公众必须提高相应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社会各界加强对网络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使人们对网络有尽可能多的了解,免受“网盲”之苦。同时,加大揭露与防止网络犯罪的宣传力度,对少数人可能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增强保护意识。强化其网络主权意识,时刻保护国家和自身的利益。
(五)、强化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网络犯罪也同样不受国界的限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可迅即之间同时发生在多个家甚至全球。国家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各国在与网络犯罪这种非传统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如何规定管辖权以及协调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难题。单靠一国的努力,或各国各自为政,不可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各国应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取得共识,进而达成一项国际协议以应付挑战。
参考文献:
[1]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69--170
[2] 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马民虎, 赵婵. 欧盟信息安全法律框架之解读 [J]《.河北法学》,2008,第2 6 卷
[4] 杨春洗、张庆方.网络犯罪论.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