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司法拍卖作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优先适用的变价措施,由于直接影响民事执行效果并事关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业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素。新修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具有司法拍卖的权力,明确了法院自行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新型拍卖模式,从浙江宁波的首次实践到之后的兴起,一方面凸显出它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的优势,如零佣金,高效率,寻租空间小,司法公信力高等,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缺陷,如竞买主体有限、增加财政负担、立法空白,传统拍卖行业冲击等。应当从健全相关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和规范网络平台三个方面来进行改善。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合法性;监督制约
司法拍卖,又可称为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定程序实施公开拍卖,以获得价款抵偿债务的处分性执行措施。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的方法。随着浙江宁波最先将司法拍卖试水淘宝网络平台,司法拍卖开始步入网络时代。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司法拍卖既带来了破解机遇,也提出了挑战难题。
目前,包括北京、浙江、江苏、河南在内,全国已有13个省市正在进行依托淘宝网拍卖涉诉物件的改革。其中,浙江、江苏、河南、福建4省要求基层法院、中院以及高院全部入驻淘宝。一时间,司法拍卖改革开启了“淘宝模式”。
一、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合法性及优势分析
2012年 7月10日,两项拍卖在淘宝网新设“司法拍卖”平台上成交。浙江宁波北仑区、鄞州区法院两辆涉诉车辆的拍卖被放上网络。此次浙江省高院与淘宝网首次合作的网络司法拍卖广受关注,同时也受到很多人的质疑。质疑之声认为,浙江省高院联合淘宝网推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做法不符合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一旦推行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网络司法拍卖主体不合法,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不合法,并认为拍卖最重要的是程序,而程序需要监督,不监督是要出问题的。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主体具有合法性,该项举措具有一定优势,所进行的司法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首先,法院自行组织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合法性,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自行拍卖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将原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该条修改确立了法院自行拍卖的原则,回归了法院执行拍卖权的本来面目,改变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以委托拍卖为原则的规定,纠正了社会上关于司法拍卖权是由商业拍卖公司依照《拍卖法》规定而享有的一种特许经营权的错误认识。这在立法上肯定了法院合法的主体地位。
其次,法院在淘宝网进行的司法拍卖,虽然采取了网络拍卖的形式,但在此过程中,淘宝网仅作为技术支持,向法院提供互联网技术平台,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让竞买人在该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淘宝网并不介入交易,也未收取任何佣金,拍卖公告和程序也均由法院规定。就其行为性质而言,并非法院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而是法院在自行组织强制拍卖。《民事诉讼法》和《2004拍卖规定》虽规定了委托拍卖为法院拍卖的一般情形,但同时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结合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经过制定细则,报最高院备案的程序后,应属于合法行为。
(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优势分析
利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具有传统拍卖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1、零佣金、实现价值最大化
在传统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司通常依据《拍卖法》收取占拍卖成交价10%的高额佣金。不少人认为申请执行的费用已包含了拍卖费用,拍卖佣金应由法院支付。[1]网络司法拍卖采用网络平台,拍卖过程没有拍卖公司参与,使“零佣金”成为现实,在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最小限度的损害,真正做到了惠民。
2、提高拍卖效率、减少流拍问题
低成交率是传统司法拍卖的一大弊端,其拍卖公告通常发布在当地报刊上,而网络司法拍卖不受地域限制,竞买人可以异地参拍,有更多的人可知悉拍卖信息从而参与司法拍卖。法院直接将查实的标的物情况上传拍卖平台,减少了中间环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行效率。
3、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防止司法腐败
传统司法拍卖存在大量寻租空间,拍卖公司故意夸大或缩小宣传标的物瑕疵,压低或抬高参考价,竞买人围标、串标等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专门操控司法拍卖的职业控场人。[2]网络司法拍卖省略了拍卖行这一中介环节,拍卖过程具有空前的公开性和可参与性,竞拍过程不受任何人为因素干扰。竞买人信息更有保密性,拍卖未成交前,淘宝网后台和法院后台系统均无法得知竞买人信息。竞买人与拍卖行、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人为操作很大程度被避免,很好地实现了公正交易。
现在司法腐败现象有约70%出现在民商和执行领域,而在执行领域有约70%出现在评估拍卖环节。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竞买人与法院、竞买人彼此之间均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很难通过人为操作牟取利益,而强有力的公众舆论监督也有助于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在阳光下运行。[3]
4、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院为民形象
数据显示,全国百分之七十落马法官都与司法拍卖有关,都曾涉及司法卖违规行为。[4]网络司法拍卖的高公开度,加大了制约和监督法官的力度,减少腐败,提高了执法效能,从而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由于我国法院长期委托商业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在公众中形成了法院无强制拍卖权的负面印象。而法院通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直接实施拍卖,既可彰显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民事权利方面不妥协的立场,又强化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意识。
5、维护拍卖民主、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传统拍卖往往仅由本地拍卖公司组织,知悉拍卖的受众相对较少。网络空间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竞买人可以异地参拍,也为本地法院拍卖异地标的物提供了有效途径。作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截止2010年底,淘宝网已拥有3.7亿注册用户,并拥有较为成熟的网上拍卖平台。淘宝网为相对固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受关注程度更高,信息发布范围更广,能够吸引更多潜在竞买人竞买,从而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6、顺应国际发展潮流
在域外,英国和美国等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将司法强制拍卖权授予法院。在法国,则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开庭拍卖。美国率先使用网络竞拍,网络竞价率约占拍卖的25%,即每100名竞买人中,大约有25名竞买人来自网络竞价,突破了传统司法拍卖行垄断的局面,使网络与现场两种方式相结合。
二、现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缺陷及困境
诚然,在充分肯定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司法拍卖这一改革措施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改革目前所存在的缺陷和亟待改进之处。
(一)、竞买主体有限、经济实力不相吻合
现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围观者多,竞买者少。网络具备打破时界限的能力,但目前基本上仍局限于城市、大的乡镇和少数村庄。实践中仍有不少没有被网络覆盖的区域和人群。诸如部分中西部农村等不发达地区,不少农民、老年人、文盲等人员大都与网络处于隔绝状态。即使能够接触网络,但对于网拍也依然不知如何操作甚或从未耳闻。从实践情况看,网拍的覆盖面依然不够大、不够广、不够细,社会影响力较低。[5]
同时,上淘宝的人群,年龄大多在20岁—35岁之间,目的是购买便宜实惠的生活用品,而司法拍卖的竞买主体通常是40岁以上,具有相当经济基础的成功人士,以投资置业为目的。通过网络进行拍卖的竞买主体十分有限,主体的经济实力也不相吻合。
(二)、零佣金加重政府财政负担
淘宝网拍的零佣金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拍卖涉及勘察标的、查补证照、搬运入库、刊登公告、张贴告示、宣传招商、组织预展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量如今全部转移至法院,仅凭其现有人力显然无法完成,那就必须增加人员配比。换言之,这部分工作的报酬原本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给拍卖行,而今将由政府财政承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三)、 立法空白、监督机制缺失
首先,网络司法拍卖缺少法律规定的明文保护。现行《拍卖法》明确规定其适用于拍卖企业,排除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而网络司法拍卖却无拍卖师。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事项。[6]
其次,法律责任归责不明确、司法拍卖救济权难以保障。法院与淘宝网权责界限不明晰,网络司法拍卖出现纠纷时,淘宝网责任的承担并无规定。淘宝网目前认为自己的角色只是提供网络支持的平台,当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向起诉法院主张,这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是不现实的。
再次,缺少外部监督。淘宝网拍通常由个别法官一人操作,由于缺少第三方审查把关,存在较大的司法腐败的空间。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拍卖,归根到底还是要以民事合同方式来变现对债务的清偿变现,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所行使的公权力当然会和民事行为发生联系。处于民事行为中的互联网拍卖网站,和传统拍卖程序中被法院委托的中介机构一样都应当接受监督。但是目前各地法院通过淘宝网实施司法拍卖,在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督方面都产生了缺位,目前既缺乏商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对网站拍卖行为进行监督,又没有对互联网司法拍卖进行规范、指导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这将对竞买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隐患。[7]
(四)、重创传统拍卖行业
中国拍卖行业在2012年的成交总额为5754.56亿元,其中通过网络平台的交易额为 11亿左右,到了2012年则超28亿,而我国的拍卖行业有重重的司法烙印,传统司法拍卖是其行业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在北上广等地更是集中于从业多年,经验丰富的拍卖企业。法院将司
法拍卖慢慢转移至网络平台,对传统拍卖行业无疑是重创。[8]
(五)、司法权的收回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其真实内涵,独立性、中立性、交涉性、消极性等特征逐渐灭失,司法权的地方化、法官的行政化、审判的实体化,异化了司法权,要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克服异化。[9]网络司法拍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司法权异化,回收了部分司法权,但司法权的异化抑制与回收,是一个好的解决还是一个糟糕的选择,我们仍不得而知。
三、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重构
随着网购时代的全面开启,浙江法院网络拍卖的做法在引发热议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契机,去反思我国立法对司法拍卖规定的不尽完善之处。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法必须根据正义的要求来提升自我的本质”。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司法拍卖制度进行重构。
(一)、健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
1、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院的主体地位
国家标准委于2013年正式立项《网络拍卖规程》,经前期起草、讨论和修改,目前已进入后期内容修改阶段,2013年下半年中国拍卖协会进行了大范围意见征求,并对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终稿,提交国家标准委进行审批,争取尽早实现网络拍卖有规可依的目标。[10]由此可见,我国正紧锣密鼓地筹备着《网络拍卖规程》的出台将会成为网络司法拍卖真正法律化的标志。
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一方主体是法院,由其提供制定和解释拍卖规则、接收保证金,提供客服等服务。网络公司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充当的角色只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仅仅提供技术服务,绝不能参与拍卖规则的制定和服务的提供等拍卖程序。法院应全面履行司法拍卖中的附随义务,即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义务。
2、平衡网络模式与传统的市场份额
网络交易,是近十年才新兴的市场方式,过去制定的司法拍卖规定尚无网络是市场的概念。经验表明,并非所有物资均可上网拍卖。比如,属于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乃至不动产,可能适于网上拍卖。属于非标的动产、不动产,如珠宝、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等,可能仍宜采用传统的拍卖方式。由此可见,明晰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的可拍物与禁拍物,将有利于规范整个拍卖市场,也有利于平衡网络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市场份额,两者可以良性竞争,互相制约,从而建立起一个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拍卖市场。[11]
( 二)、建立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机制
一个好的体系要能健康持续地发展,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许多行业监督协会的存在及运作效果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法谚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加强对法院拍卖权力的监督对实现司法拍卖活动公平、公开、公正意义重大,对网络司法拍卖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是相当必要的。
1、网络监督
设立专门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监控体系,对拍卖网页的设置,标的物信息的公布,拍卖过程,成交时效及款项保管等进行半自动监管,既有软件检测,也有人工审核,及时记录网络平台上的数据,反馈至技术人员,不断促进网络平台技术的革新。
2、法院权力监督
目前我国已有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站上公开的拍卖信息是除法院与拍卖平台外的第三方公布,它在具有公正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法院过度参与网络司法拍卖以致权力过剩甚至越位。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也应全程参与到跟进网络司法拍卖进度的工作中来,若存在不合法之处,及时向当事人、法院反馈相应情况,与公众一同监督法院权力的行使情况。
3、资金监管
网络平台的零佣金,导致了在保证金的安全保障技术要求上没有正面激励机制,且很有可能因不可抗力如网络崩溃,或者因第三方过错如黑客窃取资金等产生损失。此外,淘宝网等网络平台具有营利性,支付宝有将暂时扣留在账户中的保证金进行投资,获得孳息的相关经济活动,而孳息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12]
(三)、规范网络拍卖平台
1、提高网络平台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网络平台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存在操作风险。如可能会出现网络拥堵,用户因服务器问题而错拍、误拍、漏拍标的物,恶意上传虚假标的物信息,拟制、篡改、泄露用户资料,甚至有可能被黑客通过编程来操控司法拍卖这些情况。所以网络平台在技术上应不断革新,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便捷的通道和安全的护盾。
2、 人才培养
网络司法拍卖虽无拍卖师,却增加了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客户导拍咨询员等,他们也是网络司法拍卖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应当对这些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不单应了解、掌握网络拍卖操作的技术要领,更应熟知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知识,以确保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进行。[13]
3、规范拍卖流程、加强信息公布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应在网络上进行公告,最大可能地让公众知悉,充分实现公众的参与权。公告中除发布拍卖物的名称、数量、品质、权利状态、存放地点、拍卖保留价、参加拍卖的登记、保证金的缴纳、公开拍卖日期、组织法院和联系方式外,还应规定优先权情况、公开竞价方式、买受人确定产权的交付方式。 加强标的物瑕疵信息的收集,使竞买人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
参考文献
[1] 刘萍.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
[2] 邓宇.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 (1).
[3] 陈东升.浙江省高院回应网络司法拍卖质疑[N].法制日报,2012-08-10(4).
[4] 陈鹏.中国司法拍卖改良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5] 冯娇雯.网络司法拍卖刍议[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0 ).
[6] 刘宁元.论强制拍卖及其规则[J].政治与法律,2004 ( 5 ).
[7] 田涛.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同样应当遵守法定程序[J].法制与社会,2012 ( 5 ).
[8] 王琳熠.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司法拍卖研究[J].法制博览2014(7).
[9] 黄斌.论当代中国司法权的异化与回归[J].湛江师范学院院报,2005(1).
[10] 刘礼福.网络拍卖规程有望年内报批[N].中国商报,2013-8-22.
[11] 王琳熠.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司法拍卖研究[J].法制博览,2014(7).
[12] 朱道华.论法院强制拍卖制度[J].兰州学刊,2006 ( 1): 182.
[13] 胡云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制度[D].华北电力大学.2012.
司法拍卖,严格地说,可以分为在民事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民商事判决、裁
定过程中,将已被查封、扣押的债务人财产交有关单位依拍卖方式处分,以实现债权人利益
的强制执行措施。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撤销、
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
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本文所研究的司法拍卖制度即为法院强制拍卖。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舒国滢译:《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