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如何认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会阻碍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它最关注的是非营利目的的使用。但该制度服务于一种设计,这种设计是要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表达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会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所以,我国《著作权法》非常谨慎地列举了符合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并明确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是必要性。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授权他人可以在不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形下使用作品,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作出的强行性限制。鉴于此项规定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较大影响,合理使用必须以必要性为前提。因此,在“适当引用”情形下,引用的内容必须是介绍、评论、说明的主要对象,而不能是次要对象或者仅具有其他作用。
二是适当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在满足必要性条件后,“适当引用”还要对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作出限制,避免“适当引用”的作品与原作品在市场上产生竞争,以免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需要说明的是,满足合理使用适用条件中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要求不是择其一,而是要同时满足的。只有这样,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并不支付报酬的使用方式才不会过度地伤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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