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怎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规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解释使在实践当中,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服务的利润甚至经营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可构成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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