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的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规定了一个很宽的适用范围,其第二条规定,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有关劳动争议,其中有:
(1)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认为职工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规定,而将职工除名、辞退,职工有争议的;职工离职,企业认为违反约定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认为职工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规定,而对职工的工资、福利进行了削减,职工不同意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果单位与该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订有商业秘密条款,或者订有专门的商业秘密合同,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可以按照约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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