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劳动争议的调解?
单位与在职职工、离职职工因商业秘密发生纠纷,无论是单位认为职工侵犯其商业秘密权,还是职工认为单位提出的保密要求、竞业限制要求不合理,均可构成劳动争议。
以劳动争议名义解决商业秘密纠纷,要遵循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首先是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是选择程序。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于企业内部,由职工代表、企业
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除了有很强的时间限制以外,还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只有当事人均同意的,才可以进行调解,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该程序就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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