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与不容易获得性有怎样的关系?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突出问题是商业秘密不容易获得程度的高低不同,越是容易获得的商业秘密,越是容易被其他企业自行开发。即便得到外来的某些启发,被告仍有足够理由使人们相信其本身的劳动开发占主导地位。这时,如果靠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来判定被告侵权,就会造成裁判不公,诱发原告滥用其诉权,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生活。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对证据种类的要求,与原告信息的不容易获得性有密切关系,如果非常不容易获得,除非被告以不正当手段,否则被告很难掌握或在短时间掌握,这时若存在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间接证据,被告又举不出反证,法院就会判定被告侵权。如果不容易获得性有限,那么只有直接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行为,才应判定侵权。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与商业秘密的不容易获得性,存在着互为反变的关系。法律对所有商业秘密均给予保护的同一性,与不同商业秘密不容易获得性差异之间的矛盾,很大程度上为侵权诉讼中对证据规则的合理运用所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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