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间接证据能否起决定作用?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上述本质区别,不能抹杀间接证据的重要性,不能得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定案的结论。相反,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间接证据往往大量存在,通过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判定侵权的绝非少数,而以直接证据定案的反倒不如人们想象的多。这是因为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质,要求抓住他人盗用的“有形”把柄才能判定侵权,在很多情况下不现实。如绝密工艺可以印在职工头脑中,职工可堂而皇之走出工厂大门。如果竞争企业从职工那里得到绝密工艺并加以实施,此时虽然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证明,若当事人自己又不承认,也就是说没有直接证据,竞争企业也不能逃脱侵权责任。原因是,如果原告证明被告有关产品生产必须使用该绝密工艺,而被告对原告职工存在劝诱的话,那么被告必须举出自己独立开发的证据,否则也会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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