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转移?
所谓举证责任的转移,指在诉讼中一方完成合理的证据证明之后,证明责任向另一方转移。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可依据有关规定,在完成对被告违法行为的合理证明之后,使证明责任向被告转移;此时被告必须对自己不违法进行合理证明,如商业秘密是独立完成的,或由反向工程或合法渠道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承担起证明责任,从而承担起因没有反驳证据而败诉的风险,以下是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制度。商业秘密诉讼中,如果原告举出被告产品与自己产品的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时证明被告有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或能力,就可以一种推论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即被告事实上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是独立完成或由反向工程或合法渠道获得该商业秘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上述做法被总结为“相似性加接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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