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否分段承担?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经常对自己商业秘密泄露到什么程度吃不准。在很多情况下,原告仅有若干证据证明被告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但获取了多少、了解到什么程度无从得知。如果要求原告在诉讼一开始就作为证据将商业秘密和盘托出,而被告仅了解其中一部分,那么举证的结果对原告十分不利,被告很有可能利用获得的信息加强生产、经营、科研活动,这种隐形损失对原告不公平。
在得到法院允许条件下,原告的证明责任可以分段完成,原告在诉讼开始,例如,在起诉书中,根据对被告的了解和判断,先举出一个比较谨慎的范围,既不超过被告掌握的程度,又不至于笼统,并举出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并使用的证据。在诉讼展开中,根据被告的反驳证据,原告逐步深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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