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有怎样的证明标准?
商业秘密诉讼的证明标准,实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指证明的强度。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证明责任的要求是不同的。证明的强度存在两个极端种类,一类是高强度,称为“足够消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另一类是一般强度,称为“优势证据”。
第一类要求是刑事诉讼的要求。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实践和国外主流做法,明确表述了这一要求。其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上述规定从证明的强度方面,规定了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是综合分析所有证据,在排除了不存在犯罪的所有合理怀疑之后,才能定罪、量刑。
第二类“优势证据”是民事诉讼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是所谓高度盖然性,即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优势证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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