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商业秘密案件的保密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可要求保密审理,由法院酌情裁定。
公开审判原则是司法基本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公众公开,除合议庭的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公众旁听案件审理和宣判;二是对新闻媒介公开,允许记者报道审判,向社会公开案情。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如果对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审理,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只能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公开商业秘密,获得有限赔偿;另一种是听任侵权,维持保密。为保护权利人行使诉讼权的积极性,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保密审理。
保密审理,主要内容是诉讼不向公众公开,并不是说原告的商业秘密向被告保密。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那么在被告获取的范围内,原告信息对被告不是秘密。原告确认这一部分内容,应该不存在任何困难。如果存在困难,可能说明原告没有商业秘密,不能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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