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被告有哪些抗辩手段?
被指控有不正当手段的被告,可以下列技术、理由进行辩护或主张权利:
(1)证明与原告技术根本不同;
(2)证明被告独立开发;
(3)被告从他人合法取得所有权或实施权;
(4)证明原告无合法所有权、无利害关系;
(5)原告要求保护的信息,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6)原告的所谓商业秘密可通过公开技术、文献,不花费劳动而得出;
(7)原告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或事实上公开,如各种专业期刊、专利文献、公开的报纸和其他出版物有记载;
(8)原告所称商业秘密可由合法反向工程简单得出;
(9)仅是行业公知技术的等价替换,仅属劳动者一般的知识、技能、经验;
(10)并无实用性和价值性,也未给原告带来竞争优势;
(11)原告没有实质性投入;
(12)原告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设备允许自由参观,技术人员发表论文不受限制;
(13)没有内部规章制度,没有保密合同;
(14)对内部职工,没有将有关信息的知悉限制在仅为工作需要范围;
(15)在外部业务交流中,有关信息已被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所知;
(16)原告以前曾说过,有关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17)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起源于人才的合理流动,被告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是原告的所谓商业秘密。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9****4286,网站:www.sos110.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