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赔偿期限应如何计算?
赔偿期限指赔偿的计算期间,其基本特点是向前追溯,即确定过去侵权行为产生赔偿的期限。赔偿期限有两种:
第一种期限是自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点起,至被制止的时间点止。这时,判决已经下达,但商业秘密并没有公开,所以赔偿时间的计算,自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点起,至被制止的时间点止。第一种期限与有形财产诉讼完全相同,因而最为人们理解。
第二种期限是自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点起,基本上至原告商业秘密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点止,这时被告的行为也许还在继续,但不会产生赔偿责任。第二种期限比较特别,是以原告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消失的时间计算被告的赔偿额,使商业秘密赔偿期
限具有鲜明特点。例如:
(1)被告侵权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后来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专利被批准,从而公开了商业秘密,也就是商业秘密消灭;其后,原告发现被告曾侵犯其商业秘密权,如果原告赢得诉讼,被告的赔偿期限,自其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点起,基本上至专利公开之日止,算作领先时间,该日之后的阶段没有救济。(不过也可附加一段时间的赔偿,指被告应对专利公开后,由于先于社会一般公众准备、投入生产,应该承担的赔偿。)
(2)原告的商业秘密没有书面公开,但通过独立开发,或对原告上市产品的反向工程,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前,社会上的他人实际上可比较容易地获得同样信息。赔偿期限应当自侵权行为开始之日起,至被告从理论上可以开发出产品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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