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商业秘密的扣除领先时间原则?
这种方法既不偏袒原告从而永久性禁止被告使用,也不偏袒被告从而在商业秘密公开之后令被告可自由使用,而是根据各案具体情况力求达到一种公平状态,即根据任何社会善意第三人掌握原告商业秘密花费的合理时间,确定一段时间,在这样一段时间内,被告不得使用有关信息。经过这样一段时间后,社会善意第三人的水平提高到了被告的水平,被告即与社会善意第三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从而可以自由利用有关信息。原告在竞争中的领先地位得到法律保护,贯彻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精神;同时又允许被告以后有机会在相同领域展开竞争,保护了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扣除领先时间原则,可以适用于这样的情况,一是在法院判决时,原告的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这时出于对被告实际优势的考虑,法院仍然判决对已公开的信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不得实施;二是在法院判决时,原告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法院判决被告在一段“合理时间”后,才可以使用原告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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