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自由使用原则?
自由使用原则是对绝对禁止使用原则的否定。在适用自由使用原则时,法庭往往会判决被告对在商业秘密公开前的侵权、违约使用负有赔偿责任,但在商业秘密被公开后,被告则可同其他公众一样自由使用。有人认为自由使用原则特别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劳动者知识、经验和技能的需要。
自由使用的方法,如果与案情割裂开来机械地执行,对保护商业秘密权不利。如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故意向公众公开,一方面因公开取得了合法实施权,另一方面又因先行消化吸收,比别人具有竞争优势,可以先声夺人,占领市场。某些情况下被告知道原告要申请专利,此时违约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在专利申请公开后,被告也仍然享有先用权,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
自由使用的方法,在某种情况下有特别合理之处,即商业秘密因权利人原因被公开,被告除承担其他责任外,免除不得使用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作出判决,使被告对信息公开后的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则是掌握了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特点。
在被告属于第三人善意使用商业秘密,因他人侵权而被卷入商业秘密纠纷后,被告向权利人支付了合理费用之后,也可能继续使用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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