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绝对禁止使用原则?
绝对禁止使用原则,其做法是一旦被告侵权,无论以后有关商业秘密的公开是原告、被告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被告对于已进入公共领域里的信息均不得使用。有人认为绝对禁止使用原则,特别能体现维护商业道德的目的。
按照绝对禁止使用原则,无论商业秘密是谁公开的,被告均不得使用已公开的信息。这固然十分有益于维护商业道德,但对被告显得过于严酷,特别是在商业秘密是原告自己公开的时候,仍坚持要求被告负有不使用义务,尤其显得不合理。
虽然有不合理之处,但在我国国内起码从形式上,运用绝对禁止使用原则的判决是大量存在的。其表现是如果法院的判决在禁止被告使用原告商业秘密时,未规定禁止时间长短,那么在形式上就是绝对禁止类型的判决。
这种判决方式也并非绝对不可实行。有时,信息,尤其是经营信息,有效生命期间比较短暂,被告没有必要长期使用;或者被告使用其他信息、方案也能达到类似效果,所以形式上表现为绝对禁止使用的判决,客观上也起到了合理禁止侵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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