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的实践中的第三人是谁?
恶意第三人构成侵权的规定,可以保护技术合同转让方利益,增加了技术转让的安全性。如果技术受让方违约再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让方违约,那么第三方的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
实践中对恶意第三人构成侵权的规定,使用最多的案件,是原单位起诉跳槽者接收单位的案件。这里第一人是原单位,第二人是因为跳槽受到泄露商业秘密指控的原单位职工,第三人是跳槽者接收单位。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认为跳槽者只是一个不重要的被告,其接收单位才是诉讼的真正目标。因为只有制止了接收单位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才能消除竞争对手,才能获得经济赔偿。
被告单位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在实践当中是通过原告、被告所处特定环境来推定的。被告单位在聘用跳槽人员时,如果知道其来自于原告单位,知道其带来的技术是个人能力、资金等所不能完成的;知道原告单位有明显的独立开发或购买技术的过程,此时对来源不明的、极有可能是原告单位的技术,被告擅自使用,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导致被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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