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第三人视为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明知和应知是一种恶意状态,第三人的恶意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受到完全相同的制裁,“视为”仅是为了适合以前某些认识的暂时用语。
这里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第二人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侵权者,和虽然自然或合法获得,但是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违约者。
构成第三人违法行为有两个要件:主观要件即第三人对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客观要件是第三人自己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从第二人那里获取商业秘密,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披露该商业秘密。
这一规定保护了技术合同转让方利益,增加了技术转让的安全性。如果技术受让方违约再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让方违约,那么第三方的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
使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中,对故意的程度尚没有正式法律解释,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如果行为人不是“被动”地接受他人违法行为的结果,而是积极促成、唆使他人盗窃、利诱、胁迫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那么行为人应该是“第二人”,而不应该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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