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违约与侵权竞合有何便利?
以上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同时又使这种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可适用该法对不正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
使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这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立法的又一特点,其便利之处在于:
原告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在有书面合同时,如果产生商业秘密纠纷,原告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按照我国法院实践,在诉讼开始时,二者只能选择其一,选择之后就要按照所选进行诉讼。
根据选择,原告还可选择管辖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违约诉讼,管辖法院的法定选择只能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约定选择还可包括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事件的发生地,单位职工、技术受让方、经济技术协作的对方违法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实施地不在上述地点,那么按照违反合同的理论起诉,不利于及时调查取证,不利于采取措施保全商业秘密,不利于判决结果的执行。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使法律救济多了对侵权行为地法院的选择。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原告可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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