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约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项的对象为虽然是以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但由于对权利人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义务,因而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要发挥作用,就难免在小范围内交流,但是这种披露是为开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相互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前提,他人对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所谓明示的保密义务是指权利人与他人订有保密合同,或对他人提出保密要求;所谓默示的保密义务是指根据法律、关系、习惯、事实等原因决定即使与权利人之间没有明示的保密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保密和不使用义务。在存在明示或默示义务前提下,他人违反义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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