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技术手段对认定侵权产生何种影响?
从法律上讲,商业间谍的技术分为兼用技术手段和专用技术手段。
“兼用”技术手段,指具有合法用途,但使用中可兼作间谍器材的装置。此时判断是否侵权,权利人的过错优先;权利人没有采取对“兼用”技术手段的合理保密措施的,行为人不构成侵权。这是因为法律假定,权利人对具有合法用途、但可兼用于间谍行为的技术手段,应当预见到,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专用”技术手段,即其技术手段在性质上属于间谍用途,没有其他合法行为用途。此时判断是否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优先;权利人只要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即使这种措施不能防备间谍用途的技术手段,行为人也构成侵权。这是因为法律假定,权利人对专用于间谍行为的技术手段,没有能力预见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或者应当预见,但是采取保密措施的成本非常昂贵,不为法律所要求。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9****4286,网站:www.sos110.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