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负有保密义务人的不正当手段?
在一般情况下,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擅自披露,要按照后述的违反保密义务处理,而不认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但是在若干情况下,会被认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披露,如私自复制图纸或保密文件。图纸、文件是商业秘密的载体,有独立存在价值。虽然将图纸、文件的原件交给他人,或将有关内容口述给他人构成违反保密义务,但是如果擅自复制图纸、文件,则另外还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私自掌握不属于工作、业务范围的信息,或将自己知悉范围内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属于违反义务,但如果故意收集自己不应该知道的工作、业务信息,则构成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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