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手段,使这种行为本身违法,而不用等到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后进行使用、披露,才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本身具有恶劣性质,仅这些手段本身就可能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其违法性不言自明,可构成单独的违法行为。同时在竞争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严重扰乱了市场法律秩序,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了他人权益,因而成为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中最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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