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怎样的权利义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等。我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第四节,规定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技术咨询合同,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2)技术服务合同,是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为受托人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3)新产生商业秘密权的法定归属。关于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履行中完成的商业秘密权的归属。如果是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技术材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归受托人;如果是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归委托人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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