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有何特点?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在我国合同法中称为技术秘密的转让,但这种说法不严谨。我国合同法有关技术秘密转让的章节,实际上有关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是技术秘密权利人保持其总体权利中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而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技术秘密许可他人使用。从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出发,被许可方接受使用许可,表明被许可方尊重权利人的权利、接受权利人的合法约束,从这个角度看许可合同又有三个特征:
(1)许可的专有性。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秘密的使用权,使用权还可以再分为从生产到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权利。许可方可允许被许可方拥有这一过程的全部权利,也可仅将其中一个阶段的权利许可对方使用,例如,生产许可、加工包装许可、销售许可、盈利性使用许可等。
(2)许可的时间性。指在技术秘密的生命期内,许可方可允许被许可方始终拥有使用权,或者仅允许有其中一段的使用权。
(3)许可的地域性。许可方可允许在全国拥有使用权,也可允许在数县、数省、几个大区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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