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协议改变技术秘密权利归属?
上述合作、委托开发技术关系中技术秘密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依法律规定,均可由当事各方的协议或合同约定加以改变。
(1)委托关系。如无约定,技术秘密权应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但双方可事先约定或事后协商,使权利归双方共有,或由委托人所有。出现这种协议的原因,在于委托人开发目的需要。一方面,委托人投资开发项目,有相当一部分是想以项目产品占领市场。如果不允许委托人共享或单独享有技术秘密权,无异于让委托人出钱,培养自己的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委托人进行投资,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担了项目开发不成功的风险。为了鼓励开发新技术的风险投资,也应允许委托人共享或独享成果。
委托完成的技术秘密,其所有权是由研究开发人或委托人独享,还是由双方共享,最终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看谁更需要建立、维持这种委托开发技术的关系。
(2)合作关系。如无约定,技术秘密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也可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技术秘密转让许可或申请专利时,权利归其中一方或少数几方。出现这种个别情况的原因,在于虽同属合作方,但风险、贡献有大有小,如果不允许风险、贡献大的一方或几方有权进行技术转让或申请专利,协作就无法开展。
以上可见,合作、委托关系中的合同、协议不是一个简单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以免协议和合同约定对己不利,或由于没有约定,致使上述法律“一般原则”发生效力,对方又寸步不让,自己则后悔莫及。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9****4286,网站:www.sos110.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