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中对技术秘密有哪些规定?
委托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③完成协作事项;④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按合同法规定精神,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归研究开发方所有。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第一,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方创造的,是其仓造陛劳动的成果。第二,当事人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性质、目的。有的委托方只是为了解决自身生产中的问题,只要解决了,并不关心技术是否推广应用;而技术开发方往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推广能力,可从技术秘密的转让许可中获得收益。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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