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中对技术秘密有哪些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各方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②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按合同法规定的精神,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当事人各方所有权平等,且均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有关技术秘密。如果当事人决定放弃技术的秘密状态转而寻求专利保护,并获得批准,那么技术秘密权就会转为专利权。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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