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限制合同?
劳动关系中产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不限于商业秘密,其他情况,例如,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企业及其商誉的整体出售、购买,经营者曾对劳动者进行过较重要培训等也可能产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经营者(雇主)存在商业秘密,并与劳动者(雇员)约定离职后不从事相竞争业务,是产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重要来源。
为保护商业秘密,单位与离职雇员之间可签订保密合同,在特别情况下可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合同产生的必要性在于:单位有商业秘密存在,而非一般的保密信息存在;虽然可以签订保密合同,但是雇员再就业,并且向新单位披露有关商业秘密,原来单位无法知道;且离职雇员、新单位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从其产品、服务、行为中无法察觉。
解决上述问题单靠法律规定是不够的,单靠保密合同约定还是不足,这就导致企业在保密合同之外,再与离职职工签订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谋求彻底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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