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解除?
由于财产属性非常明显,且关系原单位重大利益,所以职工对原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要等到该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后,方才解除。如果有明确约定,则到约定日期才解除。
在该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之前,职工不得利用原来工作知识及已经公开的信息,组合出该商业秘密,并谎称已经公知加以使用。
该商业秘密虽然部分公开,但社会公众如果不能推测出未公开部分,那么离职职工即开始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实际上还是利用了一部分原来工作知识,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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