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职工商业秘密的上述义务是职工单方面负有的义务,单位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补偿义务,即职工一般无权要求企业对其遵守义务作出经济补偿,因为其职务规定的劳动收入中已含有相应的补偿成分。
上述职工的义务全部是默示义务,即虽然单位与职工没有书面合同甚至口头协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推定职工对单位负有上述义务。默示义务的基础在于职工对单位的忠实义务、善意义务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权的要求,违反这种默示义务的行为既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也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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