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的客体是什么?
在职职工,无论是一般职工,还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其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善意义务,是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基础,决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
义务的客体,包括重要的商业秘密,如本单位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研究开发中阶段性技术成果;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技术;职务成果;重要经营秘密也应按同样原则处理。义务的客体还包括一般的保密信息,指商业秘密中一部分不容易获得的“在保密关系基础上披露的保密信息”。这类保密信息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会在有关人员之间比较频繁地交流,也具备相对秘密性。任其自然流失,企业必然会失去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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