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权、择业自由权和商业秘密权之间,法律应站在哪一边?
在劳动权、择业自由权和商业秘密权之间,法律必须这样摆正天平——将在职和离职定为两个不同性质的阶段,职工正当离职是一个重要的时刻,在此之前和之后,法律的执行产生不同的特点。
职工在职期间有义务保守所知道的单位的一切商业秘密,包括重要的商业秘密和一般的保密信息。这种义务产生的深层原因,在于职工受雇于单位这种劳动关系和由这种关系决定的职工对单位所负的善意义务、忠实义务。
职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有所放松,如果没有明示合同,对原单位一般的保密信息不负任何义务;只是对原单位重要的商业秘密,才负有默示的保护义务。这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公民、劳动者的生存权;公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公民参加经济竞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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