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对成果权利有怎样的影响?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规定了离职一年之内的职务发明创造,这意味着职工离职之后、一年以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无论如何也不属于原单位。这种结果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优先适用,使职工离职一年后的发明出现四种可能:
(1)与原单位的职务、任务无关,也不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离职职工或其新单位享有所有权,自由使用,没有侵权问题。
(2)在原单位的职务、任务范围内,但是没有实质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对这种情况,离职职工或其新单位也享有所有权,可自由使用,没有侵权问题。
(3)在原单位的职务、任务范围内,并且实质上使用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时离职职工构成违反原单位的保密要求或约定,违法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4)在原单位的职务、任务范围之外,但实质上使用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时如果原单位曾允许离职职工知悉该商业秘密,离职职工的使用构成违反原单位的保密要求或约定;如果原单位未允许其知悉该商业秘密,离职职工的使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在上述第三、第四种情况下.如果离职职工的新单位在明知或应知条件下,将职工离职一年以后的发明、软件用于产品生产或服务,该新单位就要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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