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对作品权利有怎样的影响?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有关侵权法规定与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碰撞在一起,使某些职务发明、职务作品权利的行使受到重大影响。
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是著作权属于作者,单位对职务作品权利的行使,受著作权法规定的暂时性职务作品、并存作品等规定的限制。如果作品本身是商业秘密,如技术论文;或作品是商业秘密的表现,如秘密设备的照片、录像;或者脱离作品的内容、反映对象,就其形式而言,有可能构成暂时性职务作品或并存作品,一旦这些职务作品的作者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理由,要对这些作品公开发表,就会危及单位商业秘密的存亡,适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禁止侵权规定,可限制作者的著作权,实事求是地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
广东省只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维权领域的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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