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以上规定说明,由于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投资至关重要,制片人的利益处于压倒地位。因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行权由其制作者享有。
由于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中的剧本、音乐作品等又可单独使用,创作中起关键作用的是作者的个人劳动,因而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的剧本、音乐作品等有两重性,一方面属于职务作品,另一方面又是非职务作品,两种属性并存,且永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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