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暂时性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这表明,对这类作品单位在两年之内有独占经济权利,可以在自己业务范围内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若单位已经这样做了,作者未得单位同意,则在同一范围内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若得到这种同意,许可他人使用后,收入要按约定比例与单位分成。
作品完成两年后,即作品交付单位之日起两年后,作者获得有关范围的经济权利,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不过单位也未丧失经济权利,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有关规定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由于这类作品的作者在两年之内,在单位范围之内的经济权利暂时“丧失”,故作品属于暂时性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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