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归属原则是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中的职务作品规定有着自己的特色。作品不同于成果,其创作遵循的是艺术规律而非自然规律,创作主要源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思维,是个体感情和思想的体现。只有在个别领域如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的创作中,物质条件才可能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归属方面,倾向于保护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以后在有关的条款中,才涉及职务作品,这种顺序与专利法相反。在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是“著作权属于作者”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和对立物,可分为“暂时性职务作品”、“并存作品”和“绝对性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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