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职务成果的报酬应如何分配?
我国有关法律在规定职务发明的同时,还极其重视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不但在法律中予以规定,而且报酬数额还有越来越高的倾向。
对专利法上职务发明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作了详细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 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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