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有怎样的影响?
有的计算机软件要公开销售给众多用户使用,有的计算机软件可以在保密前提下供给有限用户使用,后者实际上构成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内容。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也成为确定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权利归属的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可见软件成为职务作品具备的条件是:或是直接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或是本职工作可以预见或自然的“直接”结果;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成为决定职务发明的必要条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像专利法那样,规定使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可以用合同约定权属,也没有提到职工离职后是否存在职务软件作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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