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的职务成果是否归单位所有?
在经营活动中,法人或称“单位”只是一个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机构,机构本身没有创造力或构思能力,其商业秘密的产生依靠职工的创造性劳动,如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销售人员汇集市场商情拟订销售攻略,决策层拟定重大发展战略等。出于职务要求做出的这些成果并不归个人所有,而是归法人或“单位”所有。
商业秘密保护涉及职务成果的法律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组成;单位与职工之间也可用劳动合同来规定职务成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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