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如何限制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在历史上是与经营自由权同时确立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相对于封建王权,作为“私权”的经营自由、商业秘密权代表了社会经济形态的进步,有利于保护企业投资与经营。然而,商业秘密权也暴露出丑陋的一面,在生产场所保密、禁止外人进入的牌子后面,新生的企业主大量使用童工、女工,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保障劳动者利益,立法者颁布法律,赋予社会监察机关权力,可以不经厂方许可,进入工场检查,对违反法律的进行处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该法最先表现了公权对私权的限制。
进入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后,企业的保密信息含有更多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不利甚至有害的事项。如企业的不正当收入、支出的不良去向、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违法收入等。在企业经营秘密主义的保护下,这些均得以隐藏。所以,在保护商业秘密的私权的同时,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应对商业秘密的权益进行限制,表现在对违法的、不正当的商业秘密的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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