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是否有交叉?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具有交叉性。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对象的交叉,是指对同一保护对象,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主张私权,进行开发、利用,而国家职能机关又在行使公权,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交叉,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管理是重点。
国家秘密中包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而科学技术成果在成为国家秘密之前,归完成的单位或个人持有、所有。国家投资完成科学技术项目,也脱离了旧的理论模式,完全由完成单位持有。国家只在科学技术成果使用方面,进行一定的管理、调控,国家投资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人,在非常大的程度上可自由对有关成果进行利用和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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