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基础是国家安全与利益,因而国家秘密是公权,由国家通过其职能机关来照料保密,行使权力。侵犯国家秘密产生的主要是刑事责任。
与国家秘密相对照,商业秘密是有实用性、价值性,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所以,商业秘密的基础是私人利益或者说是单位、企业利益,商业秘密权是私权,由权利人自行照料。侵犯商业秘密产生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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